女巫的迷思與詆毀

女巫的英文是Witch,意思為魔女。但其實在古英文中,Witch源自於字根Whicce,表示有智慧的女性。而法文中,"巫師"(sorcier)這個字的法文原意,是指能夠經由祭祀或象徵的儀式去改變他人命運的人(字首"sors"在拉丁語中表示"遭遇"或"命運")。

許多女巫的研究家們解釋,在古代社會便已經發現女性所擁有的特殊的神秘能力,而特別稱學習這種能力的女性為女巫,人們之所以如此殘忍地對待"女巫",主要是由於傳統中根深蒂固的反女性成見,女人使人害怕,醫生不理解她們的生理,神學家將她們視為反復無常的人,必須時刻加以防範(女人犯有"原罪",她們常被視作魔鬼的代理人)。從法律觀點來說,當時的女性先受父親的監護,只有到寡居的時候才能獲得相對的獨立,但寡婦的角色受到社會的普遍排斥,因此男人認定"她們想在巫術中尋求報復的滿足"。 人們還常常在年老貧窮的女人中尋找所謂的罪魁禍首,受到中傷而被控為巫婆的,通常是一些有土方治病經驗的婦女,她們掌握治病的秘方,於是大家便懷疑她們會詛咒。

  民間傳說中的女巫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,相傳一個女人到了夜裏會變成一頭猛禽,發出可怖的叫聲,飛進房屋裏吞食嬰孩。這種黑夜女巫的形象,是神怪傳說的一個重要元素,經常見載於羅馬文學和希臘神話中。

  十世紀,日爾曼特裏夫斯的勃魯姆寫了一部供主教閱讀的隱修紀律指導書--《主教會規》,其中記載了幾名受撒旦誘惑的婦女,與羅馬女神戴安娜一起騎在某些動物背上飛行。戴安娜是跟月亮、水、沼澤地有關的女神,照顧婦女分娩,而這些都跟巫術緊密聯繫,以致有的專家稱她為"女巫的神"。後期的文獻曾提到希羅底的名字,她是羅馬希律王的妻子,間接害死了施洗約翰,另外書中還提到過日爾曼萬神廟的女神像霍爾達。不論怎樣,魔鬼學家們根據《主教會規》確定了女巫的形象--她們常常在夜間騎一把掃帚或一頭動物,從窗子、墻壁或煙囪飛出去參加巫魔會。

  如果沒有閱讀過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的一些史料的話,我們是很難想像到當時的獵巫活動是如何的殘酷,許多無辜的女性被視為女巫活活燒死,死前還曾倍受折磨。在1580年到1670年期間,西歐各地完全籠罩在對所謂的女巫的血腥屠殺之中,當時有一位名叫雷米的法官,三十年間燒死了三千多名"女巫",點燃了數百座火刑架。

十八世紀時期,西方國家已看不到對巫案的審訊。十九世紀上半葉的浪漫主義,尤其是德國浪漫主義的流行,促使了女巫的形象以民間故事和傳奇的形式走入文學殿堂,例如《格林兄弟童話集》裏就有許多女巫的故事。而女巫的社會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平反,在許多作品中,她們成為遭受教會迫害而奮起反抗的婦女的原型。

其實這些所謂有神秘力量的女性,或許只是擁有比較多的"常識"(例如草藥與食物的特性、分娩經驗以及其他的生活經驗),男性主權受到挑戰,自然產生迫害。

女巫有通靈或是占卜能力,有的是與生具有,有的是學習而來,通靈當然倚靠較多的天賦,而占卜當然倚靠較多的閱讀與學習。塔羅牌與女巫牽扯上關係,當然是因為塔羅牌是一種占卜的工具與媒介。

 

 


 

白魔法

對人有正面性影響或倚靠「神」的力量的,俗稱「白魔法」。 白魔法是一種根源於神聖力量的法術,施法者通常都是獻身於神職的牧師系法師。由於神聖的力量一般而言較柔和且持續力強,所以白魔法應用在醫療和輔助方面會比較有效果,但是這並不表示白魔法不能用於攻擊,只是會比較耗法力而且效果也比不上其他魔法。不過攻擊性的白魔法也有一個特點,就是對於邪惡與黑暗的生物有特別強烈的傷害力,這種特別的傷害程度往往會超過世間所知的一切魔法。

黑魔法

對人有負面性影響或倚靠「惡魔」的力量的,俗稱「黑魔法」。黑魔法顧名思義是許多種以邪惡力量為根基的法術總稱,相對於白魔法,黑魔法多半是應用在傷害敵人上,雖然也有些黑魔法有加強自身能力的輔助效果,而且強度也常在白魔法之上,不過這些法術的種類極少,大部分擅用黑魔法的人也並不重視這些輔助法術。

女巫與魔法

其實就如同上述提及,因為這些具有特殊能力或是學習力的女性(女巫),她們在學習占卜或是學習使用天生通靈能力的過程中,接觸到邪惡力量黑魔法的就可能會參與殺嬰儀式、入邪教儀式(因此觸怒基督教教會)、甚至是不道德的性交聚會(註1);而接觸到與神相近的白魔法者,就相對正派與柔和,幫助成分大過施法詛咒。

註1:邪教女巫集會或女巫派對

為了成為女巫的儀式,亦即女巫的入教儀式,,女巫的入教,意味著和惡魔訂立契約。邪教的女巫正因為有惡魔才有其本身的存在,若惡魔不存在,可以說,不能認為女巫是存在的。 女巫的入教是與惡魔之間的契約,稱這種關係為"契約"的地方,的確是歐美。縱使無論多麼希望成為女巫,還是無法自行成為女巫。作為契約的另一造,惡魔經常存在著。關於所謂的惡魔為何?將在後文提及,但被這種惡魔所預選的人,只有自己也希望成為女巫者,才得以成為女巫。

入教契約如下:

(1)拒絕基督教。基督教因為是反對信仰惡魔,所以反過來說信仰女巫的宗教,巫教當然必須拒絕這個宗教。基督教所繫挂的十字架或儀式,不消說也當然得加以否定。

(2)約束入教者需服侍惡魔。對女巫而言,惡魔是絕對的存在。因此,惡魔所說的話便是絕對者所說的話。遵循這些指示,被視為理所當然之事。

(3)不忘僅可能地宣傳信仰惡魔〔信仰女巫〕教義的努力。增加新的信徒,被視為女巫的義務。

(4)不怠忽女巫信仰的儀式,用心地實行一切儀式。在典型上,有必要定期地召開十三名女巫所組成的女巫集會,稱為"科文"(coven)。(5)惡魔及女巫的團體之中,必須學會作為女巫的識別方法,或是具有作為女巫的識別方法。也就是說,很顯然地明瞭女巫應具有什麼條件。女巫被認為身體上的各部上雀斑或黑痣很多。

(6)召開被稱為主日的大規模"女巫集會",是女巫的義務。這一點意味著加強了女巫同志的"約束"力量。

  女巫入教雖是一種契約關係,但從女巫方面來說,並不僅僅是"給予"而已,而從惡魔方面來說,"獲得"也是理所當然之事。也就是說,兩方具有平等互惠的關係,雙方互惠各取其利。

  如果是那樣,那麼,由於入教成為女巫的女性,可以從惡魔身上獲得的東西是什麼呢?

  那是"性的滿足感"。女巫入教的儀式一結束,性的儀式就在旁等候著的情形很多。這是一種與惡魔的性接觸,一般認為,一訂可以得到滿足感。與惡魔的性交,有時當然是在入教之前進行。一般認為,與惡魔性交可以獲得與常人性交時無法得到的愉悅,因此,也有無法忘記惡魔的存在,而成為女巫的女性。

性的儀式,大多數的情形,似乎是於主日宴會〔女巫集會或女巫派對〕舉行的儀式較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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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imberley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